梅州润兴拥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专业生产各类消防器材,专注消防工程安装检测20年,通过率高,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社会,为梅州消防事业的发展做出应尽的贡献。

梅州润兴消防工程具有丰富的建筑消防施工和维保检测经验,消除火灾隐患。

梅州消防服务热线188-1672-1339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88-1672-1339
QQ:138117838
邮箱:xie127838@163.com
地址:办公地址:梅州兴宁市兴鸿二路二横街25-27号
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
浏览: 发布日期:2017-10-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我市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专项规划;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备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 (三)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 (五)大力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单位和部门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建立消防宣传长效机制; (六)加强政府专职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建立和完善保障长效机制; (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本地企业和村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 (二)组织制定防火公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三)落实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登记、走访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健全监护措施; (四)督促集市及民俗活动的主办者制定防火公约和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指导村民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粮油行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城市燃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梅州市区除外)和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对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督促指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彩票销售行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水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对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及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落实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护职责,确保完好有效。供水管道等改造工程影响灭火救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和公共文化设施的消防工作;对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市场、印刷等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体育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体育场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度假区、星级饭店(酒店)、旅行社等行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和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类市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公园、游乐园、广场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现妨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对快递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供电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本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消费品供应企业、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藏和销售企业,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寺庙及其他宗教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其他单位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 “三定”方案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或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